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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8-4 15:38:26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及公示。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培育库入库。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地推荐入库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第七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如果搬迁出苏州大市,应在拟变更注册地前至少一个月向迁出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八条  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已出库企业和被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  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资助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级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培育库入库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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