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智本信息科技,助力数字智造!为企业数智化转型升级赋能!
_欢迎光临智本信息!
免费咨询: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最高1000万元!苏州市出台政策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27 10:03:36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带动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浓郁氛围,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依托现有单位在苏州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确设立该机构;

二、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运行模式和明确的组织机构、运行章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等;

三、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须遵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领域清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具体的依托境外研发或中外联合研发的科研项目,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

五、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主要类型

第五条  聚焦苏州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运行方式,国际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境外设立三种类型

第六条  独立建设类。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来苏州独立发起设立,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第七条  合作共建类。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等,与海外创新资源以合资或其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第八条  境外设立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境外设立,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2、建有健全的研发体系,有承接国内外研发项目的能力;

3、设立主体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所设机构前期已有必要投入,运行状况良好;

4、所设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境外,研发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自立项当年起:

1、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建设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设立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引导国际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优先推荐申报苏州市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海鸥计划”。同时,按相关规定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乐居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输出科技成果的国际研发机构,可按输出成果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发起组织国际合作、技术研讨、对接交流等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活动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支持经费采取市、市(县)按1:2比例联动扶持。同一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他经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苏州市级对国际研发机构的支持经费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际研发机构建设运营。

第十七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支持经费的使用,须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境内外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和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国际研发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国际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服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研发机构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予以立项支持并授牌。其中,在我市设立的国际研发机构,机构为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国际研发机构,设立主体为申报单位,相关材料的审计需委托在苏州和境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国际研发机构遵循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国际研发机构发生名称、注册地、投资主体、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对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资格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国际研发机构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带动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浓郁氛围,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依托现有单位在苏州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确设立该机构;

二、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运行模式和明确的组织机构、运行章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等;

三、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须遵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领域清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具体的依托境外研发或中外联合研发的科研项目,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

五、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主要类型

第五条  聚焦苏州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运行方式,国际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境外设立三种类型

第六条  独立建设类。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来苏州独立发起设立,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第七条  合作共建类。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等,与海外创新资源以合资或其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第八条  境外设立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境外设立,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2、建有健全的研发体系,有承接国内外研发项目的能力;

3、设立主体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所设机构前期已有必要投入,运行状况良好;

4、所设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境外,研发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自立项当年起:

1、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建设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设立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引导国际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优先推荐申报苏州市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海鸥计划”。同时,按相关规定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乐居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输出科技成果的国际研发机构,可按输出成果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发起组织国际合作、技术研讨、对接交流等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活动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支持经费采取市、市(县)按1:2比例联动扶持。同一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他经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苏州市级对国际研发机构的支持经费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际研发机构建设运营。

第十七条  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支持经费的使用,须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支持经费不得用于境内外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和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国际研发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国际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服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研发机构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予以立项支持并授牌。其中,在我市设立的国际研发机构,机构为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国际研发机构,设立主体为申报单位,相关材料的审计需委托在苏州和境外均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国际研发机构遵循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国际研发机构发生名称、注册地、投资主体、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对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资格复核,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国际研发机构资格。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苏州智本

微信公众号!


友情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苏州网站建设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江苏省商务厅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苏州市知识产权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相城区科技发展局     | 苏州市姑苏区企业服务平台     | 吴江区政府     | 常熟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